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分卷阅读352 (第1/3页)
判词(马金龙、丁立俊、胡淘、孟佳宁四人另案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目无法纪,伙同同伙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马金龙、胡淘,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张东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强奸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酌情从轻情节,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王思民伙同同伙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强奸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系初犯等酌情从轻情节,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思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听到张东和王思民两个没有涉及到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判决分别是十五年跟十一年时,秦舒知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