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圈养的日子】(1) (第2/14页)
。 2、本契约只规定奴隶的义务,只规范奴隶的行为,因为奴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只可顺从,不可反对,只可相信,不 可质疑,主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奴隶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调教奴隶是对奴隶的赏赐,惩罚奴隶是对奴隶的宠爱, 主人永远正确,奴隶永远错误。 3、奴隶永远对主人保持一颗感恩的心,因为是主人发掘了奴隶的奴性,看破了奴隶的本质,让奴隶明白自己并不是人, 而是性奴、是家畜、是便器,主人忍受奴隶的下贱来调教奴隶,已经是奴隶最大的幸运,而主人更不嫌弃奴隶的肮脏而 亲手赐予奴隶无上的快乐和痛苦,奴隶永远亏欠主人,即使把奴隶的全部都奉献给主人,也无法弥补万一。 4、做为永久性的奴隶,忠诚是核心,对于非调教相关的事情,不看不听不说不想,对主人只有去侍奉、去取悦,把自己 的一切交给主人,绝不背叛;作为奴隶,服从是基础,主人的命令应以最大的热情去执行,相信主人的判断、相信主人 的能力,不怀疑、不质疑、不迟疑。 5、奴隶与主人生而不平等,奴隶不是人,而是且永远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是主人圈养的性奴,是主人饲养的家畜,是主人 厕所里的便器,奴隶自愿放弃且自动失去不属于奴隶的一切“人”的权利,从此以后永远失去自尊和人格、失去人身自由、 自愿放弃隐私、放弃对身体的自主权、放弃自主的思想,放弃法律上一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奴隶将只做为主人的性奴、 家畜和便器而存在,因此: 1)奴隶自愿放弃对自己肉体的一切权利,身体完全归属主人所有和支配,主人对奴隶的身体可以任意使用、调教、玩弄, 包括但但不限于在奴隶的敏感部位进行异物插入、火烫、扩张、穿刺、穿孔、拉伸、电击,对奴隶的身体进行纹身、穿环、 烙印或留下其他永久性印记,将奴隶出借给其他人或者与其他人的奴隶进行交换,可以将奴隶赠送他人或直接丢弃,亦可以 使用奴隶的身体谋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奴隶、出售奴隶、做妓女接客等各类活动,主人在进行上述活动时,无需告知奴隶、 无需顾及奴隶感受、更无需经过奴隶同意,奴隶愿意服从主人的一切命令,忍受一切痛苦与折磨,不论被主人如果处置, 奴隶都会欣喜的接受; 2)奴隶自愿放弃对自己精神的一切权利,精神完全归属主人支配,奴隶渴望主人对奴隶的精神和心理进行调教,折磨奴隶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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