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歲的女孩與三千萬的債_第一章 任你擺佈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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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任你擺佈 (第9/10页)

本《売春防止法》的『売春』要求兩個要件:a.   對不特定相手,   b.   以對價性交。

    其中a.   對不特定相手,是指從不特定人群中找尋對象。例如說,在街上找不特定的人援助交際,找到之前並不知道是誰。或是在店內等待客人來做生意,客人來之前不知道客人是誰,那這樣都是屬於『売春』的範圍。

    所以以這個案例來說,可能在《売春防止法》上會因為a.   要件,是不構成違反的。

    (注意,是不構成《売春防止法》違法,但不代表提案合法。)

    然而關鍵的反而是條件3.   過程不違反其他法律。

    例如,關於性自主,假設每天健吾請求:『今天可以做愛嗎?』瑠璃說:『今天不要』,但健吾仍然強行性交,即使瑠璃第一天明明答應可以任你擺佈,仍然違反『不同意性交等罪』。

    又例如,假設這60天內,瑠璃若被實質禁止離開,也可能會犯『逮捕?監禁罪』。

    前面提到「在下述前提下可能合法」是法律上的結論,但因為健吾『實際握有瑠璃父親的債務』,故事上也有『瑠璃父親被威脅』的事實,因此即使60天的過程中,瑠璃每次都真心且表示同意,即使60天內沒有實質監禁瑠璃,在實務上,健吾仍然有很高可能會被判定有實質支配結果,法律系統很可能會認為這造成瑠璃無法表現拒絕、被迫表現同意。

    所以會變成『瑠璃說不要,而健吾確實沒有強迫,說不做就真不做』前提下時,才勉強可能讓這個提案是合法的,但這本身就和瑠璃的意見相衝突。而『雙方同意下性交,甚至瑠璃真心喜歡性交而同意』的情境下,健吾仍然實務上很可能會被判犯罪。

    因此,健吾判斷這樣風險太大而拒絕,完全是有道理的。

    反而是健吾的提案相對安全很多:

    1.   他只提整理狗窩,不指定細節,全部由瑠璃決定。這個勞務目標是合法、且合理可以達成的,而且不會因為債主指定困難手段,因而讓瑠璃被為難、無法償還債務。

    2.   瑠璃可以自己選擇來的時間   。

    3.   要求瑠璃維持本來的生活,甚至有維持的考核標準是考上大學。

    4.   同時暫停繼續生利息,降低健吾對父女的實質脅迫性。

    5.   如果有性交,是由瑠璃提出而不是健吾提出。

    看起來健吾好像很好,但他只是降低風險。這種劇情在很多A片都有,但實務上真的暴力組織的幹部,是不太可能答應這種提案的,至少在近代日本是這樣,一個不小心組織的其他債務,都會被跟著調查而炸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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